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
月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的通知》(财会〔2024〕
号)(以下简称“
号准则解释”)。
号准则解释规范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收入》(财会〔2017〕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财政部上述要求,结合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按
号准则解释文件发布的生效日期即2024年
月
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量均不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