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未来三年资金需求和经营规划,特制订《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考虑因素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规划时,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积极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综合以上因素,公司拟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方案如下:
(一)现金股利政策目标: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按照法定顺序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可在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五)实施时间: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