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年4月,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曾用名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并负责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公司聘请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甬兴证券签署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国投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甬兴证券承接,由甬兴证券承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甬兴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抱 |
保荐代表人 | 殷磊刚、邱丽 |
联系电话 | 0574-87082011 |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 公司聘请甬兴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甬兴证券承接,甬兴证券委派殷磊刚先生和邱丽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三、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公司名称 |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及证券代码 | 永泰运,001228.SZ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发路17号1幢1号301室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升阳泰大厦5-6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夫 |
董事会秘书 | 韩德功 |
联系电话 | 0574-2766159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4月2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号)的核准,并经深交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414号)的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59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9,104.62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1,934.44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7,170.18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4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16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持续督导
期间,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具
体如下: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公
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日
常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投项目的实施等事项,持续关注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意见;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使用部分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
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主动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东股权质押及减持情
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对外投资以及财务状况等;
7、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
8、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10、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3年8月9日,公司聘请甬兴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国投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甬兴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殷磊刚先生、邱丽女士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和保荐机构已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履行了公告程序。
(二)持续督导期间监管部门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4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夫、夏俊清、韩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因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公司、陈永夫、夏俊清、韩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已认真开展总结,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4年12月,公司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保荐机构持续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
七、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沟通,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供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除“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提及事项以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殷磊刚 邱丽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李抱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