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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久盛电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412,353股,并于2021年10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61,649,41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3,978,60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0199%,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27,670,80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8.9801%。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4年6月6日,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161,649,4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本次转增股份数量为64,659,76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26,309,174股。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26,309,17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119,197,7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7,111,4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33%。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张建华,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如下:

(一)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4月2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若本公司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公司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张建华,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4月2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本人上述职务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

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28日(星期一)。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14,668,9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7%。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2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限售股类型所持限售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首发前限售股97,937,16743.2897,937,167
张建华首发前限售股16,731,7517.3916,731,751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注2:股东张建华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731,751股。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19,197,76852.67%-102,120,10517,077,6637.55%
高管锁定股4,528,8502.00%+12,548,81317,077,6637.55%
首发前限售股114,668,91850.67%-114,668,918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07,111,40647.33%+102,120,105209,231,51192.45%
三、总股本226,309,174100%——226,309,174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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