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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研铂业: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提升公司资金效益,防范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金融及上市公司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运作和管理,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开展理财业务。

第四条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具体规定如下:

(一)用于理财业务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理财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三)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经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时,应优先考虑额度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

用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

(五)理财以公司名义开展,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六)集团公司开展理财的额度控制在净资产20%以下(不含)。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党委会对集团公司年度理财额度在净资产10%以上(含)的理财方案进行前置研究。

第六条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理财管理制度;审批集团公司年度理财额度在净资产10%-20%以下(不含)的理财方案。第七条办公会审核集团公司理财管理制度;审核集团公司年度理财额度在净资产10%以上(含)的理财方案;审批集团公司年度理财额度在净资产10%以下(不含)的理财方案。

第八条财务部作为公司理财业务的经办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理财管理制度;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理财额度开展理财工作,包括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理财计划、确定理财配置策略、理财品种和理财期限;

(三)建立理财管理台账,定期跟踪管理;

(四)到期赎回理财产品及确认收益。

第九条战略发展部负责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理财的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理财的基本要素

第十一条财务部在统筹考虑公司整体资金状况、融资环境、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后制定资金计划,确定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进行理财的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公司持有的币种,其中以人

民币作为主要币种。第十三条理财基本产品包括:

(一)银行的存款类理财产品,包括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各大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券商、基金公司等。

(三)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及债券、债券型基金。

(四)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期限应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为R2级(含)以内。

第四章理财操作及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理财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不含)的,应当在理财之前经办公会审议通过;理财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20%以下(不含)的,应当在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理财额度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滚动使用,任一时点实际发生的理财余额不应超过经审批的额度。在理财额度内,理财的审批流程以及审批权限如下:

(一)银行存款类产品,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理财额度内,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批;

(二)其他理财产品,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理财额度内,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财务部根据资金计划,确定具体的理财配置方案、理财事项和理财品种等,并明确理财目的、理财方式、理财额度、收益预测、风险预测及相

关信息。第十九条财务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金融及货币市场的整体情况、风险分析、收益率水平等,制定年度理财方案,对当年理财的配置、风险偏好、资金配比以及金融机构选择等进行总体规划。

第五章理财的监控第二十条财务部负责设立理财产品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理财产品,并跟踪各种理财产品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在各种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负责于各种理财产品到期后收回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本金和收益。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评价内容包括理财情况和资金账户的检查、业务流程中风险点识别的全面性、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理财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评价。对出现违规理财行为的,按照《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理财的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应定期(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决策执行情况、理财资产质量、理财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财务部至少每季度向经营管理层提交理财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理财计划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管理的,需同时符合上市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理财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理财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理财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发现理财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理财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各下属单位遵照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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