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管理制度
承诺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下称《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或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承诺相关方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承诺相关方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相关承诺事项应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相关方遵守承诺。承诺相关方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相关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金计算方法、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承诺相关方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
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相关方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相关方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交易对方对公司或者相关资产报告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追溯调整标的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明确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
第十五条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相关方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承诺相关方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公告。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