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含全资、控股)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通过法定渠道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其他机构或个人,以及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
慎、客观。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同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中期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但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在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信息披露前,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保密管理规定,按照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办法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及时通报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第四十五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2、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3、作为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办法、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5、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五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第六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信息沟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六十六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