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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科技:现金管理产品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产品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规范投资现金管理产品操作程序,加强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低风险、稳健性银行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利用生产经营闲置资金,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及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将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用于其它风险投资。

第四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公司须具有与现金管理相匹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公司投资现金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八条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由财务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针对相关市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相关业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内审部负责对所有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提出现金管理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月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现金管理进行风险监控。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条公司内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审计,主要审查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负责监督核实财务部账务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管理制度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产品,否则视为违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现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第十四条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相关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内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釆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公司持有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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