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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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振华科技 |
股票代码 | 000733 |
注册资本 | 55,416.9431万元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立明 |
董事会秘书 | 胡光文 |
联系电话 | 0851-8630107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11月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1号)核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813,013.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9.15元,募集资金总额2,517,999,978.9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12,313,429.37元。2023年11月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对振华科技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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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监管机构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监管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公司及控股股东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振华科技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是否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6、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向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社交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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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9、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检查相关文件,并配合保荐人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现场检查事项。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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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2023年11月27日,杨治安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委派杨华川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5年2月17日,王宝慧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委派苏云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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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苏云 杨华川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