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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有效。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重大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是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管责任,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检查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检查小组认真落实内部控制评价规范要求,于开展评价工作前,制定下发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范围、程序、方法及重点内容等,组织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业务培训,并以“本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评价工作,以确保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全面性、重要性及客观性原则,确定评价涵盖的企业、业务及事项、高风险领域和风险点等事项。

1.企业范围

公司将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14户企业确定为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企业,主要包括公司本部及11户所属子企业。其中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所属2户子企业已按规定纳入其评价范围内。纳入评价范围企业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业务范围

公司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业务范围,并基于风险导向原则,确定人力资源、合同管理、采购业务、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等6项业务为评价重点;确定“三重一大”决策、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事项为重点关注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依据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制度汇编》和《内部控制手册》,围绕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5%或1亿元利润总额3%或0.6亿元≤错报<利润总额5%或1亿元错报<利润总额3%或0.6亿元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1%或5亿元资产总额0.5%或2.5亿元≤错报<资产总额1%或5亿元错报<资产总额0.5%或2.5亿元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或1.5亿元经营收入0.5%或0.75亿元≤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或1.5亿元错报<经营收入0.5%或0.75亿元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或2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0.5%或1亿元≤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或2亿元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额0.5%或1亿元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主要财务人员任职资格或胜任能力明显不足;

③企业更正已公布或已上报的财务报告;

④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⑤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 ~1000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500万元
重大负面影响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处罚但未造成负面影响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损失很大;

③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不按规定进行信息上报或披露等;

④主要媒体负面新闻一年出现两次以上;

⑤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3.内部控制的整改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发现的一般缺陷整改已按时间节点明确了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缺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直至整改闭环。

公司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发现的一般缺陷已全部完成了整改,整改完成率为100%;修订和完善各层级内部控制制度共计183项、流程共计28项。通过整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效控制或规避了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三

会文件,查阅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振华科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苏 云杨华川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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