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维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度,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王维峰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2003年7月至今历任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民商法律事务部律师、副主任,现任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常州市络通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6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常州卡莱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任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2012年12月至2023年12月任百兴年代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2年3月至今任常州市常牛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5年9月至2023年12月任常州百兴创意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律顾问;2017年1月至今任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8年1月至今任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法律顾问;2019年3月至2024年3月任常柴厚生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任江苏厚生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任常州众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任上海百兴年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9年9月至今任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24年3
月至今任常州百兴创意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24年3月至今任江苏众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24年6月至今任常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法律顾问;2023年5月至今任江苏久煜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审议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董事会会议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认真审议后均投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在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主要履职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2024年01月04日 | 审议通过《关于核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2024年04月18日 | 审议《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
2024年12月30日 | 审议通过《关于核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
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2024年04月18日 | 1、会议听取了2023年第四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指定事项的检查结果; 2、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024年04月26日 | 1、会议听取了2024年第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指定事项的检查结果;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
2024年08月21日 | 1、会议听取了2024年第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指定事项的检查结果;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
2024年10月28日 | 1、会议听取了2024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指定事项的检查结果;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指定事项的检查结果,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关注重点、报表主要指标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和交流,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了解,不定期现场走访公司子公司,并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履职情况
1、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在审议董事会议案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所有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公正。
3、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及思想意识。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且此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五)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办理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除上述事项外,2024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维峰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