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 “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并按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解释第17号”规定,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根据“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的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公司自 2024 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的规定,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根据规定,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不影响可比期间的净利润,其影响项目及金额列示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 | 母公司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 销售费用 | -8,662,832.83 | -5,572,431.89 | ||
营业成本 | 8,662,832.83 | 5,572,431.89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