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集团”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安全生产、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资产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内部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经营业绩随下游行业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及产品质量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管控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原材料价格重大波动风险、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影响的风险、技术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文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的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缺陷等级 | 定义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1%。 |
重要缺陷 |
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营业收入的0.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1%。 |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0.5%。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2)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6)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到及时整改。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4)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波及面广,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并展开调查;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6)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到及时整改;
(7)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控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德联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通过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核查,保荐人认为:
2024年度,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反映了其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杨家林 周 浩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