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次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和准则解释第18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备 注 |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成本 | 14,695,747.38 | |
销售费用 | -14,695,747.38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调整所涉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