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暂行规定”),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本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本公司执行数据资源暂行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本公司执行解释第18号对相关项目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单位:元
202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数 | 调整后 |
营业成本 | 2,348,200,981.46 | 4,628,959.89 | 2,352,829,941.35 |
销售费用 | 46,607,022.48 | -4,628,959.89 | 41,978,062.59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85,210,012.27 | 369,857.35 | 185,579,869.62 |
预计负债 | 2,097,630.12 | -369,857.35 | 1,727,772.77 |
2023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数 | 调整后 |
营业成本 | 2,391,509,996.44 | 3,537,419.24 | 2,395,047,415.68 |
销售费用 | 48,142,379.98 | -3,537,419.24 | 44,604,960.74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16,371,895.46 | 455,141.00 | 116,827,036.46 |
预计负债 | 2,331,308.70 | -455,141.00 | 1,876,167.70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