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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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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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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协助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统筹推动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ESG”),研究及制定公司的ESG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确保其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需要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

(二)关注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及机遇,并就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业务影响提供建议;

(三)研究公司ESG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并推动、指导ESG工作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四)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ESG培训,定期监督检查公司ESG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就改善ESG绩效表现提供建议;

(五)审阅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工作小组筹备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执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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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对公司ESG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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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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