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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石控股: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审计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审计工作。

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公司有权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分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实施。

第十三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该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制定,审批通过后实施。内审部应提前 3 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 1 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一) 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二)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 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十五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拟写审计报告。

(一)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二)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并于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内审部。

第十七条 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一)审计工作结束后,内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二)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三)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解释向董事会以及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因审计产生的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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