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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石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 (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或投资者见面会;

(十一)路演。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与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具体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监会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并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充分的信任。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可以出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是公司的对外窗口,公司可以定期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及参与投资者管理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推进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制订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并应明确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协助公司处理与媒体及公众间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品牌和投资者的认可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并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以防止公司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进而导致投资者可能追究公司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财经媒体的接待、采访工作。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媒体记者等,接待前应要求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媒体记者来访由投资者关系工作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完成接待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化解各类危机。公司可以制定整体的宣传方案,并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媒体自行联系采访,应由采访者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长确定采访内容。采访后媒体形成的采访材料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报道。第四十二条 收集媒体、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各类投资者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公司经理层汇报,以利公司吸取外部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并维系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传达。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机构等保持良好的 交流和合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承 诺 书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 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公司) 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 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 本人(公司)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本人(公司) 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 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 如违反上述承诺, 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 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 300071证券简称: 福石控股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新闻发布会 □现场参观□业绩说明会 □路演活动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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