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1、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由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津贴的审议确认,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具体的薪酬标准及绩效薪酬分配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董事长执行。
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含税)构成及标准如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薪酬为董事津贴,兼任公司其他职位的,不领取上述津贴,实际薪酬以实际任职岗位或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准。
2、独立董事的任职薪酬为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3、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薪酬实施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保险福利三部分组成。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保险福利。
(1)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及考核周期的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
(3)保险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岗位 | 津贴、基本薪酬标准(万元/年) |
独立董事 | 5-15 |
董事长 | 50-80 |
经理 | 40-70 |
副经理 | 20-50 |
财务总监 | 20-50 |
董事会秘书 | 20-50 |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标准,不得兼职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调离或调入),按任职时段发放当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薪酬核算方法从发生岗位变更的当月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新入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内部晋升、外部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定薪原则如下:内部新晋高级管理人员,在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区间内确定薪酬;外部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双方的谈判结果,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区间内确定薪酬,外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要求超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范围的,采取谈判工资制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每年发放一次,以现金方式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现金和/或公司确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接受公司有关考核办法的约束。
第十三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从津贴或基本月薪中扣除: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3、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1、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