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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怀岭)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怀岭)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忠实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张怀岭,男,汉族,198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2006年8月至2007年6月,任北京市抒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7年9月至2012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硕士研究生;2009年10月至2011年1月,德国慕尼黑大学硕士研

究生;2011年4月至2016年5月,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博士研究生;2011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德国柏林Knauthe律师事务所兼职法务;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2016年12月至今,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理事、欧美同学会会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四川调解中心调解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顾问;2021年1月至今,任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3月至今,任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24年6月13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一)出席会议情况

1、董事会、股东大会

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我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在会上,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我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应参加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张怀岭514003

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因此,我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本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我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召开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7次和提名委员会2次,任期内,我召集并参加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加了2次审计委员会,未参加提名委员会。我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法律背景的专业知识提出相关的业务优化方案。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至报告期结束,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张怀岭、张旭、唐雪松,我担任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张旭、唐雪松均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进行审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至报告期结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唐雪松、张怀岭、黄敏,唐雪松担任第七届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了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我、黄敏均出席了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对2024年半年报、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公司风控审计部提

交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督促和指导公司风控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提示,提出风险管理完善建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2023年度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报告期内,共召开3次独董专门会议,我均出席,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收购国拓矿业51%股权项目的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风控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市场竞争策略、财务风险管理等方面与管理层展开深入探讨,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与监督,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督促公司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接听投资者的来电、接待来访,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现场参加1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及6次现场沟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股权激励等情况,同时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我自2024年6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现场工作时间累计9天。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我开展工作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积极配合,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相关备查资料,组织或者配合我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对于我在审阅相关议案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重视并采纳。

报告期内,我未行使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无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4年9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天瑞矿业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申请固定资产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每笔贷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瑞矿业申请固定资产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商业行为,拟发生的担保暨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拟发生的担保暨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会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我作为独立董事,在独董专门会议上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意见。

2、关于收购控股股东所持四川国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收购国拓矿业51%股权项目的议案》,公司有意对国拓矿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先进材料持有的国拓矿业51%股权,以间接获取四川省金川县斯曼措沟锂辉石矿等产业配套资源。本次交易在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和评估的基础上,以通过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评估报告》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作为独立董事,在独董专门会议上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经本人认真审阅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就定期报告相关事

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财务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情况。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2024年9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3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6,5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242%。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2021年股权激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

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和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共同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我履职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配合。

独立董事:张怀岭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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