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并于2025年4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4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公司对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交易情况说明如下:
1、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股票变动情况。其中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股票变动是由于办理了转托管业务,不属于买卖股票的行为;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其交易行为发生在其知悉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之前,系核查对象基于公司公开信息和二级市场行情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交易公司股票前,公司并未筹划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交易过公司可转债的情况。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于自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票3,345,1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变动系根据公司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5 月14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在自查期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系基于上述会议决议记载的回购计划实施,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截至2025年4月9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还在进展中。
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