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开展。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本年度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定量标准
评价等级 | 定量标准 | |
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利润表相关 | 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资产负债表相关 | |
重大缺陷 | 错报金额≥当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 | 错报金额≥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的1% |
重要缺陷 | 当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金额<当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 | 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的0.5%≤错报金额<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的1% |
一般缺陷 | 错报金额<当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 | 错报金额<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的0.5% |
(2)定性标准
评价等级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3、已公布的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 |
大错报;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大错报;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 |
重要缺陷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定性标准:
评价等级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调查、处罚,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 3、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且造成重大损失;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6、媒体负面新闻频现,涉及面广。 |
重要缺陷 | 1、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调查、处罚,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民主决策程序不完善,导致出现重要失误,且造成较大损失; 3、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且造成较大损失; 5、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且造成较大损失;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7、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2024年10月9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号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与现控股股东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产数创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在2021年10月2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2021年11月26日,国科实业与信产数创基金完成了1.28亿股股份的过户登记,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信产数创基金。前述《合作协议》构成股份转让协议的重大进展,应予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该《合作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管当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二)2021年7月13日、9月24日、12月31日,公司先后为原控股股东国科实业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4,4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当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针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未及时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内控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刻反思,完善并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违规事宜已全部完成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后期将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保障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