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律规则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准则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套期保值对象所列明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标准实施。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经理或其他财务相关负责人及子公司及其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一切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财务总监为交易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二)销售管理部和供应链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部门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方案,该方案应与套期保值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相匹配,且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财务总监复核后,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六)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保密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
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