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无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8日,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补发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津津、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周健之离职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补发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公告的声明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公司监事会已无法履职,具体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无法履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风险事项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因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均已离职,目前既无董事会秘书筹备董事会会议,也无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且公司已无任何在职员工,目前公司所有经营和业务活动均已停滞。
特风险提示如下:
1、公司已无总经理或任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章程》第六章任一事项履行职责。
2、公司无在职员工,无法准备完整、充分的会议材料,无法开展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因此公司董事会无法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任一事项开展履行审议工作。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事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无法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正确、完整。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两
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股转公告〔2025〕115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相关条款开展:
1、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由主办券商将信息披露文件上传至全国股转公司的官方网站。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相关主体送达主办券商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告文稿应经董事会全体过半数成员签字或加盖董事会公章;
(二)如董事会不履职、无法履职的,公告文稿应当经监事会全体过半数
成员签字或加盖监事会公章;
(三)如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职、无法履职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披露公告
的,公告文稿应当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签字或盖章。
2、第六十二条:如发生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主办券商可以接受公司的监事和股东代表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但鉴于目前董事会无法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真实、正确、完整,且根据《关于新文化监事会无法履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监事会已无法履职,且目前公司没有单独持股10%以上的股东,也未收到任何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书面通知承接信披工作,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存在不确定性。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风险情况2025年3月2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集了公司被申请破产的审查听证会,截止本公告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能否被上海三中院正式裁定受理、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破产清算申请被法院受理,新文化公司将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并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方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履行相应职责。目前公司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难,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所有经营和业务活动均已停滞且已无任何在职员工,银行账户因诉讼被冻结,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严重削弱。结合目前公司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存在破产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