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305股票简称:恒顺醋业公告编号:临2025-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审议。
●目前公司不涉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解释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2)新旧衔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2)新旧衔接。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的日期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开始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公司不涉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若涉及相关业务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
三、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