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明确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事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同时要求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解释17号及18号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解释17号的要求在2024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相关信息,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及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公司已按解释18号的要求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报表类型 | 报表期间 |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元) | 调整后金额(元) |
合并财务报表 | 2023年度 | 营业成本 | 3,404,642,473.33 | 3,412,122,022.80 |
销售费用 | 58,488,714.76 | 51,009,165.29 | ||
母公司财务报表 | 本次变更对2023年度母公司报表项目无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