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各位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公司董事会就2024年度任职的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胡凌先生、孙奉军先生(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蒋慧玲女士(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毛美英女士(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6日)、周岳江先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6日)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