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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舆情管理制度(经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管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 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意向,造成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造成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或投资价值,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进行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设立应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等组成。舆情小组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领导舆情小组。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进行舆情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管理与处置方案;

(三) 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四) 协调和组织舆情管理过程中对外信息传递、报道工作;

(五) 协调和组织舆情管理过程中向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六) 舆情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与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相关的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 跟踪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

(二) 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核实相关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 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和管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舆情管理工作组;

(四) 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五) 根据监管要求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及舆情管理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标题、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管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管理原则:

(一) 发生舆情,及时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快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之间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舆情信息应做出快速反应,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及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

(二) 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通报;

(三) 若发现舆情信息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在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的领导,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投资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误导性信息的,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 加强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 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六)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不断提升公司在舆情危机中的应对能力,并对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进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舆情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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