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2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7日以电话及微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2025年4月17日16时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解兵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2:《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465,627,318.38元,利润总额3,139,321,888.13元,净利润2,707,513,470.35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83,058,408.54元),所有者权益26,102,444,731.59元(其中: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2,999,514,866.29元),每股收益6.42元,每股净资产56.37元,净资产收益率11.66%。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4:《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和资金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5:《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6:《关于续聘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7:《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在充分考虑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控组成要素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相关人员,确保对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实施有效监督,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提供了必要的内部环境,公司管理部门十分重视审计工作重要性。
3、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客观事实。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内部控制流程运行规范有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8:《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该议案需以特别议案形式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9:《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4月21日
附件:《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由1-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及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1-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及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1-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及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
第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 | 第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 |
第十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 |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 |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 …… |
第十二条 ……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行使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十二条 ……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行使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和3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由被通知人予以确认。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和3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由被通知人予以确认。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和3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由被通知人予以确认。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