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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自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房子龙联系电话:021-3803176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皓月联系电话:021-380317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阅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1、净利润较低且为负:公司正积极改善经营成果;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暂缓:公司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同时也将密切关注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适安排,并计划将该项目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不含跟踪报告及保荐总结报告书)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12月2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管理、部分监管新规解读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不适用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2024年8月,华自科技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5号):2024年1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相关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监管函件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将严格按照《上市

30日,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区间为1,200万元至2,200万元。2024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区间修正为-18,000万元至-20,000万元。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7,982.29万元。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一款的规定。黄文宝作为公司董事长,佘朋鲋作为公司总经理,陈红飞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黄文宝、佘朋鲋、陈红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0日,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区间为1,200万元至2,200万元。2024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区间修正为-18,000万元至-20,000万元。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7,982.29万元。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一款的规定。黄文宝作为公司董事长,佘朋鲋作为公司总经理,陈红飞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黄文宝、佘朋鲋、陈红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2024年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0,923.57万元,同比下降19.39%,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39,310.64万元,同比下降118.61%。保荐人重点关注业绩亏损问题,保荐人将密切跟踪企业未来的业务发展和业绩变化。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亏损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亏损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

改善,并敦促上市公司关注相关因素是否对未来经营状况存在持续影响,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改善,并敦促上市公司关注相关因素是否对未来经营状况存在持续影响,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杨皓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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