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2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未来三年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期内,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 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 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五)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七) 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经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需提交股东会经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过董事会详细论证,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