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豪江智能(301320)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留军 |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亮 |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无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 无 | 不适用 |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不存在特殊身份股东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兜底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租赁合规及兜底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豪江日本投资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实际控制人关于项目用地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注:上述承诺的详细内容请参见豪江智能2023年5月19日公开披露的《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出具《关于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7号)。根据前述文件,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和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的受托管理人,存在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保荐人已就前述监管措施进行了积极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留军 吴 亮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