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泰和电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泰和乐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担保业务、财务资助、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定量判断标准以公司税前利润为基数进行定量判断,重要性水平为公司税前利润的5%,一般性水平为1%。在实际进行财务报告缺陷认定时,还要充分考虑定性因素。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达到重要性水平标准;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出现重大失误;
③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④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定量标准,即涉及金额大小,既可以根据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绝对金额确定,也可以根据其直接损失占公司资产、销售收入及利润等的比率确定。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需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四、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出具了《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
泰和新材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审阅了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取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泰和新材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梁 勇 | 徐焕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