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恩捷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以下问题: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非募集资金专户代付;部分募投项目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将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将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