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认真开展监督工作,忠实履行各项职责。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七次会议,并出席各次股东大会、列席全部董事会会议,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序号 | 召开届次 | 会议时间 | 审议内容 |
1 | 第十一届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一次会议 | 2024年4月10日 | 《关于选举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2 | 第十一届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二次会议 | 2024年4月18日 | 《公司二〇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二〇二三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二〇二三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关于全面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
3 | 第十一届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三次会议 | 2024年4月25日 | 《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季度报告》 |
4 | 第十二届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一次会议 | 2024年4月30日 |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
5 | 第十二届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二次会议 | 2024年8月26日 | 《公司二〇二四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二〇二四年半年度存 |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6 | 第十二届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三次会议 | 2024年9月20日 |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7 | 第十二届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四次会议 | 2024年10月25日 | 《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
二、监事会独立意见报告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出席了五次股东大会,列席了十六次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要求,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情况及公司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的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切实履行了各项决议。公司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防范各种风险,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二〇二四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募集资金报告期内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号)核准,公司向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36,569,73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9,964,054.34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3000001号)。
2024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549.87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3,386.85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35,251.51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公司关联交易、担保等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合理,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5、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已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
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认真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认为:
公司能认真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并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7、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及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出具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状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二〇二四年度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执行情况。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