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5-028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7号》和《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和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并结合公司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分别于2023年10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和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使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规定等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解释第17号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而部分终止或完
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除外)。在首次执行上述会计处理规定时,应当按照上述会计处理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执行解释第17号中的上述会计处理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根据解释第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根据解释第17号规定,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该融资安排延长了公司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公司供应商的收款期。
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解释第17号规范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就供应商融资安排下与现金流量表相关的披露以及与金融负债相关的风险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1)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本公司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上述规定。
(2)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本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前述规定未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7号》和《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