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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年4月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职,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的中国证监会、云南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经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有权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上述事项应当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云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沟通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的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云南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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