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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郭魂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魂)

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郭魂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2024年任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4月22日,公司完成第五届董事会选举工作,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24年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郭魂,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教授职称。曾任常州工学院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飞行学院院长、智能制造产业学院院长等职。现任常州工学院智能制造产业学院院长等职,公司独立董事,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2月3日起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本人正式离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及行使职权情况

在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召开3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郭魂331001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提出保留意见、反对及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各类必要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职权,未有需要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发生。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并重点关注公司业绩预告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公布的投资者关系邮箱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沟通。本人利用在公司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同时,本人关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有关公司及公司所涉行业的宣传和报道,不断加强对公司的认识与了解。

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对于重大事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本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依法合规地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其中,有关重点关注事项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对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主要财务数据和关键指标波动的合理性予以重点关注并认为公司编制并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出公司当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监管要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公司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行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投资进展情况,尤其是公司进入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领域,多次与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沟通,从行业专家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四)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完成新一届董事的选举工作,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认真审阅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对其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履职能力。本次董事提名、选举及薪酬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1、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2、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深入了解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体现了公司注重回报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理念。公司2023年度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厂房拟征收补偿的情况

公司坐落在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拟征收,此次拆迁补偿总额为3.96亿元。本人通过现场交流和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的厂房征收进展。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本人于2024年4月22日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支持与协作,衷心希望公司在新任一届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魂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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