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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崔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崔萍)

2024年度述职报告

2024年,本人崔萍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2024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崔萍,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常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等职。现任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公司独立董事、盛得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2月3日起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4月22日起任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现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及行使职权情况

2024年,公司召开14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崔萍14148003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提出保留意见、反对及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各类必要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职权,未有需要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发生。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并重点关注公司业绩预告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业绩说明会,通过公司公布的投资者关系邮箱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沟通。本人利用在公司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同时,本人关注报纸、网络

等公共媒体有关公司及公司所涉行业的宣传和报道,不断加强对公司的认识与了解,全年现场工作时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对于重大事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本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依法合规地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其中,有关重点关注事项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从事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业务。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要。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该事务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约定的服务内容,顺利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四)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24年,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1、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2、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深入了解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

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4、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丽岛、肇庆丽岛)提供新增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的担保,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被担保对象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体现了公司注重回报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理念。公司2023年度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6、公司厂房拟征收补偿的情况

公司坐落在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拟征收,此次拆迁补偿总额为3.96亿元。本人通过现场交流和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的厂房征收进展。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本人将继续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对公司重大事项和监管重点予以持续督导和关注,一如既往地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正确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萍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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