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3〕21号)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四、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