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持续开展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时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如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可采用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为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设定预警阈值,如发现公司的上述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董事会秘书应研判可能的原因,必要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审慎分析并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可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