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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而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宁小波、张华熙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46.SZ
注册资本12,000.60万元
注册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亭道尾228号
法定代表人林正华
实际控制人林正华、陈丽钦夫妇
联系人方俊锋
联系电话0594-29113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2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2月29日至12月30日、2023年12月11日和2024
项目工作内容
年12月20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2月11日和2024年12月20日,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4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43,953.59万元,投资于“模切工具生产智能化升级改扩建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目”、“锯切工具生产项目”、“智能数控装备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41,746.8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4,032.75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1年2月8日对发行人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恒而达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事项。”同时保
项目工作内容
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恒而达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2、保荐机构于2021年3月30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恒而达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3、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26日对发行人增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本次增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恒而达本次增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30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项目工作内容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恒而达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30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恒而达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恒而达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
项目工作内容
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的调整是由于公司客观需要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恒而达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3年8月21日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投资总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总投资额是基于公司总体发展规划,根据行业发展、公司战略等情况而做出的审慎调整,本次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恒而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人对恒而达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投资总额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恒而达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项目工作内容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而达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恒而达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2024年6月28日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是公司基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13、保荐机构于2024年6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14、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1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恒而达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5、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18日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对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是公司基于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必要调整,有利于募集资金合理运用,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恒而达本次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调整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6、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18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项目工作内容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恒而达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二、内部控制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1年3月30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30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恒而达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恒而达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1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恒而达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项目工作内容
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恒而达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2、保荐机构于2024年2月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人同意恒而达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四、其他 1、保荐机构于2021年3月30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不影响公司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1亿元(含1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保荐机构于2021年6月29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的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总体保持相对稳定,陈建兴先生在任期间担任公司技术研发部工程师,公司已安排相关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已实现平稳交接、过渡,其离职不会对公司整体的技术研发及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因此,本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3、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26日对发行人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本次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保荐机构于2021年10月18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而达的研发团队总体保持相对稳
项目工作内容
定,郎兆林先生在任期间担任公司高级工程师,公司已安排相关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已实现平稳交接、过渡,其离职不会对公司整体的技术研发及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因此,本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2、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恒而达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恒而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宁小波张华熙
法定代表人签名: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04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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