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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准则解释第18号》,对不属于单

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文件发布,公司需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解释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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