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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简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简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作为中简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中简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陈述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个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吴燕杰、侯传科
联系电话021-5252313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7
注册资本43,970.7537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569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岗
董事会秘书李剑锋
联系电话0519-8962069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3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光大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股票注册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情况,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光大证券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5、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增加募投项目实施用地事项

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基于对整体产能建设思路进行优化调整,根据实际需要将公司已取得的约52亩地块(位于东港三路以东、东港一路以南)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2022年7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情况,符合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及公司后续经营需要。

2、未经董事会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事项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授权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情形,于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分别向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2笔合计1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向北京市安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3笔合计2亿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金额累计3亿元。

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采取措施如下:

(1)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于2024年8月23日就未经董事会授权开展违规理财事项对公司进行了检查,查阅公司对外投资制度、现金管理台账、委托理财协议、资金划款凭证等并访谈公司财务总监;

(2)为保障本金安全,提请公司在最近开放赎回日对产品进行积极赎回,并及时做好进展公告的披露;

(3)提请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事项予以补充审议确认;

(4)2024年12月30日,就委托理财事项对公司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5)为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提请公司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的学习,加强对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工作。

2024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对上述委托理财事项予以补充确认。截至2024年10月28日,公司已将全部资金赎回,未出现本金亏损,亦未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开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章保管及使用瑕疵、丢失等事项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公司在公章保管及使用审批方面存在瑕疵,公章曾于2024年10月遗失。

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采取了以下措施:

(1)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于2024年11月4日就公章保管及使用瑕疵事项

对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查阅《印章证照管理制度》、所涉相关用印审批表、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印章保管人员等;

(2)为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督促公司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公司已强化内部用印审批流程及保管责任,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公司已及时补办相关印章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4、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2024年11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温月芳女士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与杨永岗先生于2014年12月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在2024年12月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1月29日出具了《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杨永岗先生、温月芳女士二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已就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已针对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进行了核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团队稳定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其他事项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强调事项具体为:“中简科技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存在未经董事会审议即开展委托理财情况;中简科技于2024年10月发生公章遗失情况。前述情况发生后,中简科技已修订和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执行,已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了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的自查整改。”

(2)公司董事温月芳对相关事项持异议,无法保证公司2024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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