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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机集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机集团”、“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3年10月20日起上市交易,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并由招商证券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招商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王志鹏
保荐代表人王志鹏、孙静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55-8296043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1288
注册资本(万元)16,782.24
注册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
主要办公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友华
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
董事会秘书罗陆平
联系电话0813-823365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10-20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运机集团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始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调调查或核查;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运机集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运机集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规定。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投项目变更过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字孪生智能输送机生产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鉴于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明显的地域优势、雄厚的工业基础和不断创新改良的制度政策给企业带来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机遇,公司可充分运用该地区在原材料供应、配套加工设施和港口物流运输、现代化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公司的采购和运输成本,进一步实现公司的降本增效目标。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公司拟在唐山设立全资子公司运机(唐山)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并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数字孪生智能输送机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装备公司,将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自贡市高新区变更为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上述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2月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同时履行了公开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加快推进数字孪生智能输送机的产业化进程。公司“数字孪生智能输送机生产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运智远(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智远”),实施地点增加成都市高新区。公司将根据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以实缴注册资本的方式向华运智远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募集资金。上述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8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并履行了公开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变更仅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质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运机集团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运机集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对运机集团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运机集团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大额合同,并审阅公司2023年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定持续督导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本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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