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明宇)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度,作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生堂”)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于2024年6月24日换届后离任,现将本人2024年任期内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陈明宇,1963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拥有美国福坦莫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2000年一次性通过五科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获取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曾先后担任德勤、安永、毕马威企业咨询公司的税务及商务合伙人负责多家大型中资企业全球财税及并购服务业务;陈明宇先生现任德与安(北京)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主管合伙人、清华大学客座教授,教授税务及海外并购管理、北京长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雅迪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作为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认真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情况,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和义务。
1、参加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召开的1次会议,审核了换届选举拟任候选人等事项,充分了解候选人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品德素养和履职能力,与各位委员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送公司董事会;
2、参加审计委员会召开的2次会议,审议并讨论了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定期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内部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等事项。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与审计会计师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3、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的1次会议,就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薪酬确认以及2024年薪酬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与各位委员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送公司董事会;
4、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的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等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与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财务情况以及内部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充分了解, 与公司高管进行交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日常经常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工具与公司董事、经理层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媒体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与公司沟通相关内容。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向本人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技术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未获得通过。鉴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近期相关事项尚待公司进一步核实,经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基于审慎原则,该议案未获得表决通过。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的任职期内,公司为本人各项工作的开展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审阅议案资料,在公司年审工作中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与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主动参与公司决策,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等会议的各项议案,推动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运作水平。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本人在第四届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的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与支持。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陈明宇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