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5-03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要求首次执行时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进行追溯调整。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新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根据规定,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不影响可比期间的净利润。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