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规定自2024年1月1 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称“解释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本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解释
18号的相关规定。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7号、解释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均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变更。
1、根据解释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2、本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解释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报表影响金额 | 母公司报表影响金额 |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成本 | 9,256,013.45 | 9,256,013.45 |
销售费用 | -9,256,013.45 | -9,256,013.45 |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