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无重大影响。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作出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修订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2、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事项,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