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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公司会计及经济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公司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在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实施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子(分)公司、各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对被审计机构、单位的审计结果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委员会的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职责。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等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作为公司独立的职能部门,也将审计情况与经营管理层作恰当的沟通与汇报。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

(五)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有权接触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记录、人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具体部门,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积极配合;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经劝阻无效,上报管理层,由公司董事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参加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分)公司有关会议;

(三)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与考核;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审核业务单据、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报经公司董事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报告公司领导,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整改;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人员任职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审计工作的经常化和专业化的要求配置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明确规范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及审批程序,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审计部的具体工作,定期将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向经理进行汇报,以协助管理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业务时,根据具体业务与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二级项目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合理配置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的专业教育、资历背景及必要的业务能力。实施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与培训制度,确保审计人员通过必要的后续教育和合适的职业培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也应加强专业学习和实际技能的提高,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第十六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其权益受到法律及公司保护,被审计对象应配合审计,不得干扰、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在执行具体的审计业务过程中,应根据需要选择、运用适当的审计技术、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应进行充分的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总部、各控股子(分)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选择重点单位实施审计,以及实施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按照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合理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授权下,对公司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控

股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项目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工程投资项目预决算审计制度。工程项目的审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对工程预算、合同、结算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根据要求,在公司投资和交易等相关过程中,协助相关部门工作,对投资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在不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恰当地支持公司外部审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妥善地协调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关系,以综合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审计计划以及其他非计划性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对象和目标;

(二)实施审计前,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编制审计项目总体计划和审计方案。除特殊情况或突击审计外,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内部控制测试、检查和分析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等步骤实施审计,并收集充分的、可靠的、相关的及有用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随时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建议(舞弊调查除外),及时编制意见交换稿;

(五)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及时提交意见交换稿(或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及时编制正式的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公司的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说明,由公司经理做出相应处理;

(七)审计部对主要审计项目根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部对于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主要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适用的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和后续审计计划等;审计报告应该准确、客观、清楚、扼要、及时与富有建设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并在审计报告中声明,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况,则也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的管理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经济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监督与评价的职责;

(四)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征求必要的管理层意见后,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制定计划、执行审计和报告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包括组织经营活动规模、风险、内部控制环境以及审计成本等。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督导是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审计部门的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审计项目自我质量

控制。外部评价是由公司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的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审计部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第四十条 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主要包括: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以适当的方式将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传达给审计人员,并进行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外部评价制度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理意见应当依据充分、合法,审计建议既要处理具体问题又能防范同样问题的重复出现,具有可操作性。

(一)审计部依据事实,按照国家法规、公司制度、责任程度的不同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确定责任程度应当考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对公司声誉的影响。对前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本次审计期间重复发生、认为情节恶劣的可建议从重处理;

(三)审计人员认为相关制度规定不科学、不合理时应当提出理由及改善建议。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部门负责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诬告陷害他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及其他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审计部制定实施细则。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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